本地人异地缴公积金本地买房可申请贷款

发表时间:2019-07-09 12:00:07

昨日,中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《中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》(以下简称《细则》),该细则中,对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、异地贷款业务等方面作出了最新调整,且将从明日起执行。

与以往不同的是,随着该细则的实施,本地户籍职工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,在本市购买住房时,也可申请公积金贷款。

申请公积金贷款条件放宽

记者查看《细则》获悉,与以往相比,即将执行的新细则,对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规定,更为宽松。

在公积金贷款对象和条件方面,《细则》中调整为“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(含)以上,且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至少存有申请当月缴存额5倍以上余额的在职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,在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自住住房时,均可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”。

而原有的申请条件为,中山市内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或以上的,且公积金个人账户内至少存有申请当月缴存额10倍或以上余额的在职公积金缴存人,可按相关条件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。

公积金异地贷款做出调整


值得一提的是,《细则》中,对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做出了新的调整,即本地户籍职工异地缴存公积金的,在中山买房时,可申请公积金贷款。

根据《细则》最新规定,“本市户籍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,且当前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为正常状态,符合缴存条件的,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时,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,可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。”

明日起,中山将正式执行该《细则》,并停止执行《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办法(暂行)》。而对于签订了《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城市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》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,参照新细则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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